法律分析: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医院证明,从退伍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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