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财产被一方出售后,第三方善意购买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则交易有效,另一方无法追回。如果第三方不满足善意购买的条件,则交易无效。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但符合善意购买条件的,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离婚时一方因私自处置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则应支持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夫妻一方出售,第三方善意取得的,该买卖行为有效,夫妻另一方主张追回的,不予支持。如果第三方不构成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方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第三方购买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而非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第三方。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vc-talk.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