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案件
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到案发地派出所或刑侦部门,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就近的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受理案件的单位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作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同时向报案人出具回执。
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且属于我局管辖的,予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办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对有违法事实,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由我局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三、侦查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机关严格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四、破案
经过侦查,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可以破案。
五、侦查终结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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