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是行政确认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除非因工作人员因素导致离婚证发放错误,否则不能变为无效。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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