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中有关抵押合同的规定。如果抵押合同不成立,则抵押的诉讼请求将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抵押权成立,则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同时,该条规定了抵押人的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
法律分析
如果民间借贷中的抵押合同不成立,那么关于抵押的诉讼请求将不予受理。如果抵押权成立,则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拓展延伸
抵押合同不成立与抵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若抵押合同未成立,则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另外,根据该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抵押权人应当注意抵押合同的成立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民间借贷中的抵押合同成立与否对于抵押的诉讼请求和优先受偿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成立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对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关键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